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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政策解读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5-14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19〕2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及有关文件解读。

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

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失联认定:

对儿童父母失联的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不具备查询条件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确认(附件5)。

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80元/月;社会福利院集中抚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80元/月。

附件:附件1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图pptx.pptx

              附件2  镇民发【2020】2号-关于印发《镇雄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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