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4-23
依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及有关文件明确。
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理程序:一是本人申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二是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三是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对已受理的申请人进行逐户入户调查;四是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五是乡镇(街道)审核;六是乡镇(街道)公示审核意见;七是县级入户抽查30%;八是县级审批;九是县级公示审批结果;十是资金发放;十一是长期公示。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行走,6项指标全达标的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为部分散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完全散失生活自理能力(全失能)。
基本生活与补贴标准:基本生活标准:832元/月。分散供养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失能)为151元/月、二档(半失能)为88元/月、具备自理能力50元/月;集中供养护理标准:一档(全失能)为835元/月、二档(半失能)为418元/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为25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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