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3-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 号)指示精神,根据《镇雄县农业农村局 镇雄县自然资源局转发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镇农局〔2020〕58 号文件要求及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有效保障我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过本地面积标准的州(市) 或县(市、区),本条替换为本州(市)或本县(市、区))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 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机关
镇雄县大湾镇人民政府
四、许可条件
(一)满足申请条件
予以许可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单独成户且无房居住的;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分户建房的(符合分户的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
原住房不符合规划且确需异地新建房屋或原宅基地因国家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建设需要被征用的;
原住房确实不适宣居住,需要拆除重建的;
经批准到农村落户或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囗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的。
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囗已迁出的);
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出卖出租或赠与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城镇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的;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陡崖陡坡下、沟囗河道、行洪通道、高压线下、公路弯道、采石场矿区建房的;
四至界限不清楚,权属不明确的;
申报资料不齐备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规划要求
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 划编制完成前,农户申请建房的,由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审核签署意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与小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相结合,实行集中统一建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合理选址建设
坚持公路、铁路沿线严格管控原则,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 外,按照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村道不少于 3 米的距离标准划定公路控制区,禁止在公路控制区内建房。铁路沿线两侧 30 米范围内不得擅自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沿线两侧 50 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治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建房必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沟口、渡口、行洪通道高压线下、大中型桥梁隧道、采石场矿区等区域,确保选址安全。
(四)严控面积标准
严格执行“户一宅”,控制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在集镇规划区内,原则上私人不得新建住宅,原合法往宅确需拆除理建的,符合集镇规划,在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手续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建设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屋;具体楼层根据建设所在地点具体规划进行控制。在集镇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建设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
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房屋;建房须根据村庄现有特色,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的风格、层高进行审批修建。
(五)控制建筑风貌
要注重村庄风貌控制特色民居设计,加强对农民建房的宣传引 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要求,由各村(社区)切实配合镇住建所做好风貌管控。
(六)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权属来源、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社区)审查,村(社区)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社区)签署意见,明确专人报送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镇自然资源所)樊鑫同志处收集联审。
五、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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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印件应选 |
1 |
| 原件 | 3 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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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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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A4 纸张,同 |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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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加盖公章; 2. |
2 |
| 原件 | 3 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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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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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坐落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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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测绘资质条件 | 平面位置图”比 |
3 |
| 原件 | 3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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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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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中介机构提供 | 例尺 1:500 或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3 份 |
申请人自备 | 1:1000,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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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用草图代 |
5 | 申请人户口簿 | 复印件 | 3 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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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批放时用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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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图;3.异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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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含分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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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提供原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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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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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簿复印件,待 |
6 |
(未婚不提供) | 复印件 | 3 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新址办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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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分户)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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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后再补交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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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户口簿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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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
六、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理时限:22 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及依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涉及收费需明确收费环节、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大湾镇自然资源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1)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大湾镇自然资源所) 提 交 人 :樊 鑫
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
提交人:古镇 | 吴传华 | 13578037918 |
大湾村 | 蒋卫章 | 15096833861 |
石田村 | 张世榜 | 18887010263 |
玉田村 | 郭明富 | 13578083589 |
龙塘村 郎学龙 13578049356
罗甸村 李洪应 15187083589
妥泥村 李英会 15096536728
雨萨村 朱家乾 18213963621
仕里村 王贵京 15925503988
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
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予以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九、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镇国土资源所);
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2)电话咨询:13887084689(曾祥恩) 13887138008(赵 刚)
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 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回复时限:即时回复。
通过电话:13887084689(曾祥恩)、13887138008(赵 刚)向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查询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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