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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6-10     

为加快推动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经经县委第十二届第八十一次常委会议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20〕18号)。现就本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自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由于历史上房地分开管理、登记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变化等原因,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房地不一致、超面积建设、无审批手续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群众办证困难。自然资源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展开调查并研究处置办法。为加快推进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本意见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发〔2018〕14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昭办发〔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而成。

三、适用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区范围(以《镇雄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中明确范围为准)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竣工等手续不全,建设单位注销、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四、主要内容

按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类型及不动产登记要件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分为3个大类22种情形,分别制定完善手续、办证、处罚标准等处理意见。

(一)居民自建房(含安置房)

归纳为6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有土地权属依据、无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善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标准处罚后补办手续予以登记办证;(2)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依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属占用国有土地的,按标准处罚后,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3)没有权属依据或权属依据不完整、属于政府“统规自建”的,对土地权属和房屋面积进行认定,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予以登记;(4)超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处罚,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补充合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予以登记(超占部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先组织报批后再完善用地手续);(5)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缴清相关费用后予以登记;(6)存在临时私搭乱建、影响房屋整体风貌的(包括在房屋顶层、外侧立面、相邻地块加建或扩建建(构)筑物等),需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办理。意见中还明确了对无土地批准手续或超批准土地面积、无规划许可手续或建筑超批准面积的处罚标准。

(二)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原县属国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归纳为11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进行交易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查实土地权属依据后予以登记;(2)有房屋权属依据,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后予以登记;(3)有土地权属依据,无房屋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或业主代表提供原始建房依据,经规划核实符合城市规划且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为合格后,予以登记;(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有关权属依据和情况说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凭有效凭证办理登记;(5)建设单位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资料与现状不相符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6)超批准土地面积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按照原土地性质(划拨或出让)补办用地手续;(7)原房改房业主只拥有部分产权的,由业主向县住建局申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后予以登记;(8)属于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且手续齐备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按程序申请办理登记;(9)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提供土地证等相关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10)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缴清相关费用后予以登记;(11)存在私搭乱建的,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办理。

(三)商品房

一是按照证责分离的要求,归纳为5种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对购房人已完整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程序审核后予以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依法追缴后按程序办理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影响办证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档出具情况说明后按程序办理,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注销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购房人凭有效凭证办理登记。(2)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3)未竣工已交付使用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开展单项验收、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办证条件后启动登记。(4)超原批准土地面积的,按标准处以罚款,根据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报批费及相关费税,完善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5)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多次转移未同步取得土地证的,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予以办理。二是明确了相关处罚标准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三是对专项验收、规划核实未通过的各种情形明确了相关处理意见。其中:绿地率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所缺绿化按3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建设费;停车位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所缺车位按11万元/个车位缴纳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费;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无法整改达到要求的,所缺设施按1800元/平方米缴纳公共设施配套费;建筑存在私搭乱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满足规划审批要求后予以规划核实;对建筑不存在私搭乱建或存在私搭乱建但已整改到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联合提交业主花名册,予以规划核实后,办理登记。


  相关文件:镇雄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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