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6-30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省、市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听证和出台时间均早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发布时间,造成此前出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没能将“幼儿园周边”区域纳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管理的范围,存在与上位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为了认真做好法律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2020〕17号)《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条:“设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的规定,我局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合法主体。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我局作出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我局结合我县实际,依据摸底调查、科学论证、并能满足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本规定。
三、修订的内容
(一)原文: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202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修订为: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2020〕17号)《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原文:第六条第(四)项1.中小学校内部,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100米范围内。
修订为:1.中小学校内部,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幼儿园正大门(或主要进出通道口)周围30米范围内。
(三)原文:第七条第(一)项4.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组视情况以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为基础进行合理布局。
修订为:4.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组视情况以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为基础进行合理布局,零售户之间距离需达100米以上,且其周围最近零售户销量达到全县零售户上一年度平均销量的30%以上。
(四)原文:第八条 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办理许可证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修订为:第八条 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幼儿园正大门(主要通道出入口)周边3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办理许可证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五)原文: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审查通过后,报镇雄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后生效。
修订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经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专题会议决定,在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后,报镇雄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后生效。原2020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镇烟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四、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三)幼儿园认定标准
幼儿园的认定统一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核准的幼儿园为准,暂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场所。
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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