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8-27
为促进县级储备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县支行对《镇雄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更改为《镇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粮食流通环境的变化以及粮食法治的不断完善,一些规定与市场实际和管理需要已不相适应,与《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不相适应,执行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解决。修订《镇雄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进储备粮安全管理改革的需要。2019年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文件,2020年12月,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昭通市地方储备粮规模结构优化调整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昭政办发〔2020〕55号)《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昭政规〔2020〕3号),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职责、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改革储备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储备补贴政策和轮换机制、严格储备质量管控等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抓紧修订完善。
(二)妥善解决储备轮换价差亏损问题的需要。2014年以来,受国家实施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储备计划性管理、轮换新陈价差等因素影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储备粮轮换价差持续不断。国有粮食企业是地方政府实施粮食应急保供调控的重要载体,主要经营活动就是管理储备粮,政策性强、商品经营能力严重不足,收入主要以财政费用补贴为主、商业经营收益为辅,在持续不断的价差亏损压力下,企业已不堪负重。因此,进一步完善县级储备轮换价差亏损弥补政策已迫在眉睫。
(三)化解2015年新增储备粮贷款支持政策问题的需要。2016年以来,受全国粮食库存高企、去库存压力大、储备轮换连续亏损等因素影响,增储贷款风险加大。地方增储贷款审批权限在农发行省分行,要求必须达到相应条件才受理审核,如:承储企业使用自有仓库储存、修订完善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明确利费补贴、轮换亏损和动用价差由政府承诺兜底等配套政策、贷款粮食单价不能超指导性定价等。因此,增储贷款一直难以落实,尤其是成品粮储备,国家和省级没有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作政策依据支撑,加之成品粮周转流动快,代储点设施条件简陋,存在储粮安全风险,资金和库存监管难度大,所以很难取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增储规模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成品粮储备没有轮空期,信贷资金需长期借用,信贷政策也需适应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四)解决储备管理方式与轮换管理实际不符的需要。一方面,储备粮库存成本核定一次后一般几年都不变,县农发行只按核定的库存成本放贷,县财政按照核定成本的贷款规模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储备粮轮换实行市场运作,粮食收储价格只能随行就市,长期不变的库存成本与不断上涨的购进价格之间的成本价差不断扩大,企业只能通过抽调流动资金、申请政策外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来垫补成本,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制约了企业的经营发展。随着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储备粮费用补贴难以弥补承储企业实际费用支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测算,当前企业人员工资、人工费用、水电费用、管理耗材等成本相比2004年已上涨近10倍。
(五)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储备责任的需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所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任务。
二、修订思路与文件依据
(一)注重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储备轮换价差亏损弥补、储备贷款、库存成本核定、政策衔接不到位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从完善机制上取得突破。
(二)注重规范管理。按照查缺补漏、充实完善、促进规范的原则,参照有关粮食法规规章制度,对原办法中规定不具体、不全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将零散的行政管理措施统一纳入办法中规范管理。
(三)注重上下衔接。此次修订办法,主要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粮食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充分吸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措施和实际进行修订,确保储备管理要求与中央、省、市衔接一致,与管理改革相向,与实际相符。
(四)注重管理责任。对应机构改革情况,将发改与粮食部门的职责进行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强调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县级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的违规情形及追责情形进行了全面细化。
(五)注重精简统一。根据控制和减少发文数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储备轮换、信贷资金、补贴资金等管理要求,形成连贯统一的制度。
三、修订过程
修订程序。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中,我县储备粮管理工作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诸如储备规模未全部落实、新增储备贷款难等问题都与管理制度办法不完善息息相关。因此,根据《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流程,2020年12月20日,开始开展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征集各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的意见建议。2020年12月24日,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县支行、镇雄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发改局相关股室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月10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县政府领导指示意见、相关部门(单位)修改建议和《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县发改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内容精简,由部门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律审查。经评估论证,修订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原则(储备粮属于政策性粮食,从中央到地方均是由各级国有粮食企业负责储存管理),具有客观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预期效果较好。2021年3月1日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2021年7月5日经镇雄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内容
(一)加强仓储设施保护。明确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变更用途。
(二)统一管理标准。建立县级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对地方储备规模的安排进行调整;县级储备原粮与成品粮的折算,统一按70%的折率执行。
(三)明确承储企业的确定方式。明确县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县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代储县级储备粮,并对承储条件进行了完善。
(四)加强储备轮换管理。一是调整储存周期。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增加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依据,实行均衡轮换。常规储存条件下,将稻谷、玉米的储存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内;成品粮储存时限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依据,最长不超过12个月;散装食用油的储存年限为12个月,包装成品油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限;成品粮油销售时应预留必要的保质期限。二是调整轮换执行主体。县级储备原粮的轮换、销售、动用调整为:主要承储企业负责,代储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粮食出入库、供应等工作;成品粮的购销轮换由相关承储企业按计划完成。三是建立轮换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形势变化情况,计划下达部门可适当调整年度轮换计划批次和数量。除紧急动用、集中轮换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原则上不低于县级储备规模的70%。四是建立适度灵活的储备轮换机制。赋予承储企业轮换灵活性,自主把握市场时机,促进储备轮换减亏止损、扭亏增盈。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承储企业先行自主轮换,限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报备。五是调整储备轮空期。轮空期按中央、省、市的规定,调整为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的,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7个工作日内报计划下达部门同意,轮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处理。六是新增成品粮储备轮换规定。由承储企业根据成品粮储备规模、保质期等情况并结合轮换有关要求动态管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自主择机滚动轮换。轮换周期内的库存保有量不得低于成品粮储备规模数量的90%。七是明确轮换购销方式。县级储备原粮的轮换购销应依法依规通过公平公开方式进行。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具备加工条件、资质的承储企业可将承储的县级储备原粮直接加工作为成品粮储备。
(五)规范动用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情况下按《镇雄县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资金管理。一是将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调整为动态核定管理。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县级储备成品粮轮换采取价格随行就市,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实际入库成本(购进价格和相关合理费用)记账。县级储备粮成本实行动态核定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镇雄县支行结合市场价格、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核定,适时调整。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核定的成本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二是明确贷款方式。县级储备粮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销还贷、库贷挂钩”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轮换购销价格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农发行开户行按照本办法规定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和相关合理费用给予贷款。县级储备粮入库后,农发行开户行依据核定的县级储备粮成本及时调整贷款。贷款大于核定成本的,其差额要全部收回。储存期间,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应及时收回,承储企业不能享受收回贷款对应的利息补贴。三是优化贷款发放程序。农发行开户行在库贷挂钩原则下,对成品粮储备动态管理的补库贷款进行动态管理,依据有效采购合同等文件,随要随放,确保贷款发放的时效性。四是调整利费拨付方式。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据实结算,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代储县级储备原粮的保管费标准,由主要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协商确定,在代储合同中明确。利费补贴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提出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县支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承储企业。轮换期间(含规定的轮空期间)的保管费用照常拨付。未经批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以及轮换期间未达到库存保有量的成品粮差额数量,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五是建立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物流成本、用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明确价差处理方式。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准备金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进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价差收益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价差亏损。增加了“销售、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和费用,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的规定。
(八)明确监管经费保障。县级储备粮监管所需粮食库存专项检查、质量检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购买轮换价差清算中介服务等必要经费,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九)建立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管理支出需要,动态确定年度所需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十)强化安全监管。明确承储企业不得用县级储备粮作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严禁用县级储备粮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县支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承储企业实施重组的,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由重组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继续负责承储县级储备粮。
(十一)细化监督检查要求和追责情形。承储企业的违规情形增加至15项,对有关部门、农发行镇雄县支行、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的追责情形进行了规定。
此说明未尽之处,以办法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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