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5-13
一、修订背景
为继续加强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客运经营者、乘车人的合法权益。由于2018年9月6日公布实施的《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镇交规[2018]1号)到期。现结合实际特重新修改制定《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法[2016]112号;
(五)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2016]77号);
(六)《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镇交规[2018]1号)。
三、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规范。通过修改制订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部有关网约车的政策,明确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和司机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经营。对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审查)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按照规范标准提供服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三是协同监管。网约车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交通、网信、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订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协同实施管理。
四、内容设置
本规定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监管原则。《管理规定》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明确经营服务范围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并实行期限制许可。
(三)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0]52号)、昭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出租车网约车审批管理的紧急通知》、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昭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通知》、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77号)等文件要求,《管理规定》第九条 明确车辆在本县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并审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无重大交通肇事记录,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省、市、县对客运新能源汽车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户籍管辖、准驾车型、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条件。
(五)明确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经营中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和线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价格管理方面,网约车公司实施市场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网约车监督管理。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要按服务承诺办理并答复,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乘客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七)法律责任。《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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