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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9-01     

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7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镇雄县辖区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起草拟定《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本规定共三章二十五条,现将该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为尽快适应国家和行业发展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新的《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成为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条:“设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的规定,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合法主体,可以制定合理布局规定。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总共分为总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附则三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主要对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和经营场所进行了规定,明确零售点设置标准,主要阐述零售点设置规则。

第三章  附则,主要包括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标准、部分问题的明确和界定,规定的解释主体等内容。

四、条款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解读: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解读:对合理布局规定中涉及经营场所进行说明;

第三条解读:对合理布局规定的适用对象进行说明;

第四条解读:该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条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合理布局制定所依据的总体要求进行说明;

第六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合理布局实施以前的涉及对象作总体概括。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共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第1款解读: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同时,为有效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成年人。

第2、3、4、5、6款解读:此五款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是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体现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倡导和对失信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应惩戒措施。

第7款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此项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8款解读: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共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第1款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需条件。

第2款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区分经营场所与相对人居住场所范围,是避免行政执法检查权与公民居住权等个人权利产生冲突的一项基本举措,这也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场所的法定要求。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居所从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之前,应当对经营场所范围做出必要界定和相对区分。

第3、4款解读:烟草制品在吸食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燃烧或高温高热现象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限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的必要手段。再有,烟草制品属于可吸性嗜好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属性,对涉及经营有毒有害、农药物资、油漆化工等业务的场所进行烟草制品零售限制,是确保消费者健康的应有之举。

第5款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限制方面,共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第1、2、3款解读:此三款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随着当前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与烟草专卖法所要求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初衷相悖。因此,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必要在经营模式上设置上述两条禁止性条款。

(四)特定区域管理方面,共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第1、2款解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59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因此中小学校园门口100米范围内及幼儿园周边3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3、4、5、6、7款解读:卷烟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单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调整。因此,卷烟经营者应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卷烟零售点负面清单的禁止性条款。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特殊情形方面,共2个内容。

第1款解读:楼宇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集约经济形态,是现代服务企业和都市型工业的新型载体,以中介服务、广告设计、货运代理、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等产业最为庞大,多采用网购、直销、服务外包等经营模式。楼宇经济中,企业无照经营、分布散、流动快、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商务办公和住房公寓并存等现象较为普遍,零售许可、配送服务和后续监管困难。同时,有的楼宇物业并没有形成实体商品陈列卖场,有的楼宇物业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客观上不具备卷烟销售的实体经营场所和卷烟经营能力,也不利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因而对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2款解读: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其经营商品与烟草专卖品往往不存在互补关系,部分商品与烟草专卖品经营存在互相影响及冲突,如气味影响、环境影响、销售对象不一致等方面原因,因此将此类场所纳入不予许可范围。

第八条:限制类型。此条共9个方面内容。

解读: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因多方面原因,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人员快速递增。2018年镇雄县零售许可证净增长175户;2019年净增长649户;2020年净增长1148户。从2018年至2020年,三年共计新办卷烟零售许可证3579户,目前我县共有零售户5124户,2018年至2020年新办零售户占总零售户的69.85%,零售增长速度远超全市、全省零售户增长速度。

从镇雄县卷烟销售情况看,2017年销售32652.5678箱,销售金额904972150.82元,零售户2687户,户均销售12.15箱,户均销售金额336796元;2018年34751.7062箱,销售金额984557564.96元,零售户3145户,户均销售11.05箱,户均销售金额313054元;2019年36317.2928箱,销售金额1093577376.73元,零售户3391户,户均销售10.71箱,户均销售金额322494元;2020年38719.21箱,销售金额1197108532.67元,零售户3975户,户均销售9.74箱,户均销售金额301159元;2021年38393.2617箱,销售金额1245338142.61元,零售户5133户,户均销售7.48箱,户均销售金额242614元。随着零售户增加,户均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将大幅度降低。卷烟零售户获利能力大幅下降。

零售户快速增长带来各类问题,一是零售户获利能力下降,在卷烟总销量基本核定的情况下,零售户增加,意味着户均销售额下降,必然导致户均获利总额下降,二是市场规范经营率下降。许可证数量虚高,持有许可证的客户不重视,容易出现随意转让、租借、买卖许可证违法行为。容易发生“一户多证”、“大户控制小户”、“虚拟客户”等违规现象,个别区域卷烟销售秩序较为混乱,客户串货、售非的不规范经营销售情况增多。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经营能力弱的零售户较快增长,其所带来的规范经营风险隐患、真烟非法流通隐患、市场秩序维护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卷烟营销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阻碍。

因此,为了满足全县申请办证户的合理要求的同时,需确保卷烟经营市场与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相匹配,分9个方面的限制类型,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通过调查研究,充分讨论,逐步优化而确定。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一)款县城城区因人口密度大,商圈已形成,且零售户相对稳定,零售户间隔距离120米;

第(二)款农村集镇主要街道人口密度较大,零售户基本稳定,间隔距离100米;

第(三)款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组人口密度较小,按照居民户数200户设1个零售点,零售户间隔距离100米,因农村消费能力较弱,需对周边零售户销量进行衡量再确定零售点;

第(四)款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场所较封闭,限制零售户总量;

第(五)款加油站、大型超市等场所较封闭,限制零售户总量;

第(六)款封闭式小区销售对象有限,限制零售户总量;

第(七)款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特殊经营场所销售对象有限,限制零售户总量;

第(八)款综合市场销售范围有限,限制零售户总量;

第(九)款县城新建城区因暂未形成商圈,零售户间隔距离为150米。

第九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优先对待。

第十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予以政策放宽。

第十一条解读:对旅游区、产业园区等特殊区域进行布局规划说明。

第十二条解读:零售户非家庭经营形式,但因家庭成员中经营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零售户在订货等方面不能更好开展经营,同时也加大许可证管理难度。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零售户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者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重新换领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目的是为了解决零售户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便于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解读:此条体现了对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倡导,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表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解读: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时的处理。

第十五条解读:零售业态界定说明。

第十六条解读:零售户间隔距离测量方式。

第十七条解读:营业面积认定方式。

第十八条解读:幼儿园认定方式。

第十九条解读: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的条件,必须满足五个方面。

第二十条解读:县城新建城区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解读:规定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解读:直系亲属的范围界定。

第二十三条解读:未尽事宜说明。

第二十四条解读:有效期限和施行时间。

第二十五条解读:本规定解释主体。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8月30日

相关文件: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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