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02
赵祖辉、余成飞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槐树路8号1幢2单元401室(房屋面积196.07平方米,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镇房权证乌字第00004652号和00004653号)的房屋已被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给曾维荣。我中心现根据(2024)云0627执恢14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事项,公告镇房权证乌字第00004652号和0000465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如对此有异议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据以复核,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按(2024)云0627执恢14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镇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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