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7-19
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5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镇雄县辖区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起草拟定《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本规定共三章二十六条,现将该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今年5月,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将雪茄烟专营店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为尽快适应国家和行业发展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新的《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成为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设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的规定,镇雄县烟草专卖局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主体,可以制定合理布局规定。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总共分为总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附则三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主要对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和经营场所进行了规定,明确零售点设置标准,主要阐述零售点设置规则。
第三章附则,主要包括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标准、部分问题的明确和界定,规定的解释主体等内容。
四、条项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解读: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解读:对合理布局规定中涉及经营场所进行说明;
第三条解读:对合理布局规定的适用对象进行说明;
第四条解读:该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合理布局制定所依据的总体要求进行说明;
第六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合理布局实施以前的涉及对象作总体概括。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共8个内容。
第1项解读: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为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无论零售还是批发均不应违背这一立法精神,因此,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成年人。)
第2、3、4、5、6项解读:此五项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是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体现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倡导和对失信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应惩戒措施。
第7项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此项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8项解读: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共5个内容。
第1项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需条件。只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才能测算学校周边和零售点间的距离,合理布局才具有可操作性。
第2项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区分经营场所与相对人居住场所范围,是避免行政执法检查权与公民居住权等个人权利产生冲突的一项基本举措,这也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场所的法定要求。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居所从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之前,应当对经营场所范围做出必要界定和相对区分。
第3、4项解读:烟草制品在吸食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燃烧或高温高热现象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限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的必要手段。再有,烟草制品属于可吸性嗜好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属性,对涉及经营有毒有害、农药物资、油漆化工等业务的场所进行烟草制品零售限制,是确保消费者健康的应有之举。
第5项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限制方面,共3个内容。
第1、2、3项解读:此三项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随着当前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与烟草专卖法所要求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初衷相悖。因此,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必要在经营模式上设置上述两条禁止性条项。
(四)特定区域管理方面,共7个内容。
第1、2项解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因此中小学校园门口200米范围内及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3、4、5、6、7项解读:卷烟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单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调整。因此,卷烟经营者应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卷烟零售点负面清单的禁止性条项。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特殊情形方面,共2个内容。
第1项解读:楼宇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集约经济形态,是现代服务企业和都市型工业的新型载体。楼宇经济中,企业无照经营、分布散、流动快、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商务办公和住房公寓并存等现象较为普遍,零售许可、配送服务和后续监管困难。同时,有的楼宇物业并没有形成实体商品陈列卖场,有的楼宇物业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客观上不具备卷烟销售的实体经营场所和卷烟经营能力,也不利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因而对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2项解读: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其经营商品与烟草专卖品往往不存在互补关系,部分商品与烟草专卖品经营存在互相影响及冲突,如气味影响、环境影响、销售对象不一致等方面原因,因此将此类场所纳入不予许可范围。
第八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此条共5个内容。
解读:随着我县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因多方面原因,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人员快速递增。2018年镇雄县持证零售户3137户,增长到2023年6月的5220户,增长66.4%。
从镇雄县卷烟销售情况看,2017年销售32652.5678箱,户均销售12.15箱,到2022年38133.98箱,户均销售7.39箱。户均销量减少39.17%,随着零售户增加,户均销售数量大幅度降低,卷烟零售户获利能力大幅下降。
零售户快速增长带来各类问题,一是与国家控烟履约要求不符。卷烟零售户增长幅度过快,导致卷烟零售户均可供应量减少,订货满足率降低,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
一是零售户获利能力下降,卷烟零售户增长幅度过快,导致卷烟零售户均可供应量减少,订货满足率降低,意味着户均销售额下降,必然导致户均获利总额下降,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二是市场规范经营率下降。许可证数量虚高,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不重视,容易出现随意转让、租借、买卖许可证违法行为,发生“一户多证”、“大户控制小户”、“虚拟客户”等违规现象,个别区域卷烟销售秩序较为混乱,客户串货、售非等不规范经营销售情况增多。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经营能力弱的零售户较快增长,其所带来的规范经营风险隐患、真烟非法流通隐患、市场秩序维护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卷烟营销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阻碍。
因此,为了满足全县申请办证户的合理要求的同时,需确保卷烟经营市场与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相匹配,分5个方面的限制类型,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通过调查研究,充分讨论,逐步优化而确定。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一)项 镇雄人口基数大,商圈已基本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卷烟零售点距离要求为200米,为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也避免形成较集中的卷烟零售市场,通过综合测算,全县零售户之间间隔距离为200米较合适;
第(二)项 镇雄人口相对集中,综合人口户数、吸烟人口比例,零售点经营能力、消费水平等各方面因素,2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既可以保证零售点合理获利,也能方便群众;
第(三)项 按照居民户数200户设1个零售点,部分区域零售户较集中,不利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进行区域总量控制;
第(四)项 因农村消费能力较弱,需对周边零售户销量进行衡量再确定零售点;
第(五)项 针对相对封闭的区域进行总量限制。
第九条: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标准
解读:依据《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进行制定。共分为六个类型。
第(一)项,明确雪茄烟专营店的许可范围和间隔距离的定义。
第(二)项 县城的雪茄烟专营店间隔距离明确为300米;
第(三)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专营店间隔距离200米;
第(四)项 农村集镇和乡村专营店间隔距离100米;
第(五)项 不受距离限制的情形;
第(六)项 特殊情形。
第十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优先对待。
第十一条解读: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予以政策放宽。
第十二条解读:对旅游区、产业园区等特殊区域进行布局规划说明。
第十三条解读:零售户非家庭经营形式,但因家庭成员中经营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零售户在订货等方面不能更好开展经营,同时也加大许可证管理难度。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零售户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者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重新换领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目的是为了解决零售户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便于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解读:此条体现了对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倡导,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表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读: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时的处理。
第十六条解读:零售业态界定说明。
第十七条解读:零售户间隔距离测量方式。
第十八条解读:营业面积认定方式。
第十九条解读:幼儿园认定方式。
第二十条解读: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的条件,必须满足五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解读:明确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数值或范围。
第二十二条解读:直系亲属的范围界定。
第二十三条解读:明确居民户数的获取方式和来源。
第二十四条解读:未尽事宜说明。
第二十五条解读:明确施行时间。
第二十六条解读:本规定解释主体。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发布经公示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0日
![]() |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电话:0870-3132198 政务专线:0870-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70005 滇ICP备12000586号 网站地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