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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昭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情况

      推进居住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昭通市积极申报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先行先试,试点期间,努力探索完善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流程,建立了户籍地、居住地信息核查协作机制,实现了跨省、市、县、乡落实救助政策,有效保障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巩固试点成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昭通市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实践经验,拟定出台该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居住地申办救助工作落地见效。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实现困难群众在全市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迈上新的台阶。明确提出坚持经办服务高效便民、坚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坚持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三个基本原则,把握好工作创新和制度稳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所创新,也要确保全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运行平稳。

(二)工作重点。聚焦基层开展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难点和要点,从申请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救助标准、动态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特别是申请对象方面,明确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户籍未在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但在居住地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申请材料方面,对整户均为非居住地户籍的申请对象和本地户籍家庭中有非本地户籍成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分别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

(三)工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培训指导、精简证明材料、密切跟踪评估、强化考核问效,确保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一)打破户籍限制。实施意见明确在昭通市范围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地有效居住证明材料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实现跨乡、跨县、跨市、跨省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众在昭通可向长期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

      (二)明确认定及救助标准。在居住地办理低保及特困按居住地标准执行。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均按照居住地标准执行。便于群众掌握知悉政策,利于居住地救助经办部门管理。

      (三)建立居住地和户籍地协作机制。居住地和户籍地密切配合,对于申请审核和动态管理过程中需要核查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由居住地向户籍地发出协查请求,户籍地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原则上市域内应于5日内完成协查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推进。

      (四)明确办理时限。为确保工作效率,保障好困难群众权益。实施意见明确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时限和户籍地申请一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实施意见》

网编: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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