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2〕4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的通知》(云财建〔2022〕294 号)、《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分配2021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的请示》(昭市交请〔2022〕223号)文件要求,为及时、准确、足额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到新能源巡游出租客运经营者手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发放的对象是在我县获得许可并在2021年度落户、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户主共21户。
二、发放原则
(一)依据:(云交运输〔2022〕43号)、(云财建〔2022〕294 号)、(昭市交请〔2022〕223号)文件规定及昭通市2021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下达明细中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0.3(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因素2,下达我县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31.32万元。
(二)原则:依据(云财建〔2022〕294 号)、(昭市交请〔2022〕22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2〕43号)第三节:资金安排“资金切块下达各州、市,主要用于考核年度内新增新能源出租汽车购置补助、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补贴”的相关规定,21辆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户主均摊;
(三)标准: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平均分配进行兑付,其中20辆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户主平均奖励资金为14914.28元,1辆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户主奖励资金为14914.40元。
三、发放方式
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23年3月我局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账户领取补贴资金。若原办理银行卡有丢失或卡号有变动的,需重新补办银行卡。开户行:镇雄县农村信用联社(镇雄县内各信用社网点均可)。补办银行卡姓名必须与经营权姓名和户主本人二代身份证姓名完全一致。
四、发放程序
由镇雄县交通运输局运输股对应发放补贴车辆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在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在管理部门办公区域张贴公告,利用微信管理群转发公告信息等进行公示。由出租车管理协会将相关材料提交到镇雄县旧府街道芒部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40号窗口,由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户主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待补贴资金分配到各户主银行卡上,户主本人持卡到银行领取补贴。
五、发放要求
(一)认真把握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要严格按(云交运输〔2022〕43号)、(云财建〔2022〕294 号)、(昭市交请〔2022〕2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及补贴对象执行,范围之外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认真做好补贴兑现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切实抓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补贴政策,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新能源补贴的政策规定,确保新能源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公示。按照上级规定,凡是发放到个人的补贴都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新通过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并在出租车管理协会进行张贴。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并及时组织发放。
(五)加强对新能源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六)在公示的期限内未前来办理补办银行卡登记审核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七)除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户主外,严禁他人代办银行卡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登记审核地点:镇雄县旧府街道芒部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40号窗口。联系电话:0870-3120622。
此公告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03日
网编: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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