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今年以来,镇雄县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镇雄**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镇雄**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西瓜爽含片(硬质糖果)1盒(32g/铁盒),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2年,已过期。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西瓜爽含片(硬质糖果)1盒,罚款2000元。
案例二:镇雄县**学校未经许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镇雄县**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学生食堂无相关食品经营许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案例三:镇雄**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食品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镇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摆放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的食品调料白酱油,生产日期:20190225,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黄酒,生产日期:20210715,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已超过保质期。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6.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会计账务,提供不了经销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罚款5000元。
案例四:镇雄**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对镇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经营的3瓶北马竹牌红花椒油,净含量168ml/瓶,生产日期:2022.03.09,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7元。经核实,该超市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10月9日没有销售过北马竹牌红花椒油,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3瓶北马竹牌红花椒油,罚款5000元。
案例五:镇雄**纯粮小灶酒坊超范围生产经营白酒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镇雄**纯粮小灶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涉嫌超范围生产白酒。经查,镇雄**纯粮小灶酒坊于2015年5月5日注册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范围:白酒生产及销售;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液态法”生产白酒。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案例六:镇雄**药业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云南**药业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中药饮片区发现:八角茴香,产地:云南,包装规格:1KG/袋,生产批号:C200806004,生产日期:2020年08月06日,有效期:2023年08月05日,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版,重量经称重为643克,该批次药品已过期。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02.8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已过期的643克八角茴香中药饮片予以没收销毁;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七:镇雄县**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对镇雄县**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室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冰箱中检查发现其使用的医疗器械:1.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α-HBDH α-羟丁酸脱氢梅(α-HBDH)测定试剂盒(DGKC法),数量80毫升,包装规格:R1.6*40ml+R2.2*32ml,批号为:140522001,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400990,属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2-01-21,效期:2023-07-20,至被检查之日已过期25天;2.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GIU(GOD)葡萄糖 (GIU ) 测定试剂盒 (葡萄糖氧化酶法)90毫升,包装规格:R1.4*40m1+R2.2*20ml,批号为:14152200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52400329,属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2-07-25,效期:2023-07-24,至被检查日已过期 21 天。该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240.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的两个批次过期医疗器械予以没收销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镇雄县**日化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镇雄县**日化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1.红石榴卸妆洁面泡沫(使用有效期:2023年07月20日,数量:1瓶);2.雅邦绿茶洁颜水(使用有效期:2023年06月01日,数量:2瓶);3.立体塑性拉线眉笔(使用有效期:2022年01月12号,数量:1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该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16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9000元。
作者:邓福琼
网编:付丽
![]() |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电话:0870-3132198 政务专线:0870-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70005 滇ICP备12000586号 网站地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