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抓实干,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现将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警醒各类经营主体。
一、镇雄县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镇雄县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水中有絮状物质并提供了两瓶未开封的规格型号为52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和2024年3月30日的瓶装水,经核实调查该投诉属实。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的瓶装水进行抽样送检出具的报告,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镇雄某医院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某医院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操作台上摆放的2瓶糟辣椒(生产日期:2023年6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镇雄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6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综合药房中药饮片斗柜上有2个批次中药饮片:1.海马,生产日期:2020.03.16,保质期36个月,装量100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数量:1袋零85克(经称重);2.莲子,生产日期:2022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规格:1千克/袋,数量:785克(经称重),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972.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镇雄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雄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医疗器械柜从下往上第四层摆放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560358,生产日期20220110,失效日期20240109)30支,第五层摆放的血糖仪组合装(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400064,生产日期202200607,失效日期20240607)4盒,均已超过使用限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镇雄县龙某无照经营案
2024年5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龙某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面未悬挂营业执照。经核实,该店经营者未经设立登记开展经营活动,我局立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于5月2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至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类经营主体要增强承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使命感,切实承担起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自觉执行与食品药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把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关,主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监督,发现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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