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07号)
在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中,涉及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镇雄县申记果行,邓巧端豆芽销售点等20户经营户生产经营的22批次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经营的纯包谷酒、茅台镇散窖酒和自酿小锅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茅台镇散窑酒和自酿小锅酒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4日向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2022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茅台镇散窑酒剩余5kg,自酿小锅酒剩余15kg,上述剩余的两种白酒被我局依法予以查封。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下架剩余的不台格的白酒。二是该经营部负责人承诺在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经营的茅台镇散窑酒和自酿小锅酒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负责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以及当事人负责人提供了身患脑膜瘤,因病欠债21万,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家庭非常困难等证据材料,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研究,当事人符合免于经济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如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镇雄县付记白酒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茅台镇散窑酒5kg,自酿小锅酒15kg,免于罚款。
二、镇雄县申记果行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申记果行经营的草莓等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草莓的检测项目中烯疏吗咻值超过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向镇雄县申记果行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1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除去抽样的2kg,其余296斤已全部卖完,货值金额为1200.00元,违法所得为1184.00元。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草莓已全部销售,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二是该店称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申记果行经营的草莓经检验,检测项目中烯疏吗咻值超过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售出问题草莓进行召回,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经综合裁量研究,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县申记果行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184.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莓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邓巧端豆芽销售点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邓巧端豆芽销售点生产经营的小豆芽和大豆芽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8日向邓巧端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12月底邓巧端接手现在的豆芽加工坊并开始学做豆芽,2022年1月11日抽检的豆芽是其生产的第一批豆芽,因工作人员上门抽检,其害怕豆芽有问题,也不敢将豆芽拿到市场上进行售卖并且邓巧端已停止生产豆芽。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该店决定停止生产,之后不再生产豆芽。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邓巧端豆芽销售点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大豆芽和小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销毁不合格豆芽,并停止生产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研究,决定对邓巧端免于处罚。
四、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经营的蜂蜜山楂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蜂蜜山楂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向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送达检验报告。经查,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所经营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蜂蜜山楂食品是从供货商真情商贸处采购的,相关销售单显示违法生产经营的蜂蜜山楂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蜂蜜山楂抽检了9包,已下架剩余的1包;二是我店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经营的蜂蜜山楂经检验,检测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钱》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并予以销毁;
2.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知行园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五、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加工经营的油条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向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所加工经营的油条当天全部销售完,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使用过的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矶和碳酸氢钠以及整改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和双效无铝泡打粉。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当事人负责人在接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暂停经营油条,经排查主要因为没有按照严格比例称量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导致此油条中铝超标。其表示将重新去学习,将明矾更换为不含铝的食品膨松剂,并一定严格按照比例和面加工制作油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加工经营的油条经检验,检测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当事人负责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李泽芝包子店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六、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加工经营的油条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向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油条属于即食食品,无法召回。又因当事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该批次不合格油条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当事人负责人在接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暂停经营油条,并重新去学习,称今后将一定严格按照比例和面加工制作油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加工经营的油条经检验,检测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李帅羊肉米线馆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0元。
七、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加工经营的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向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送达检验报告。经查,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所加工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包谷酒总生产量为50公斤 (抽样2公斤,实际剩余48公斤),货值金额600元。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下架剩余的不合格包谷酒;二是该店在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销货台账,保证购进的原料、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经营的包谷酒经检验,检测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白酒,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处罚如下:
1.对镇雄泼机邹涛纯粮酒坊经营的不合格包谷酒48斤予以没收;
2.罚款3000.00元。
八、镇雄鑫沅购物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经营的猫卷蛋糕(黄桃味)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猫卷蛋糕(黄桃味)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鑫沅购物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鑫沅购物超市经营的猫卷蛋糕(黄桃味)经检验,检测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另外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处罚如下:
1.对镇雄鑫沅购物超市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九、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经营的水蜜桃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水蜜桃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经营的水蜜桃经检验,检测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另外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处罚如下:
1.对镇雄丁庆才副食批发零售部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十、聂祥友日用百货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聂祥友日用百货店经营的青椒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青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向聂祥友日用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经查,聂祥友日用百货店负责人聂祥友于2022年4月25日以9元/千克的进价从镇雄高进果蔬店共购进了8千克青椒,又以12元/千克的价格销售,青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青椒已经销售完毕,青椒
属于鲜活产品,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聂祥友日用百货店经营的青椒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聂祥友在我局告知相关检验告知书后,积极排查整改,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主动地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弄清楚;另涉案青椒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再者其在该批青椒的采购过程中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货清单,没有索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部分的法律义务。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聂祥友日用百货店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青椒的行为免予罚款。
十一、镇雄县刘琼副食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0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刘琼副食店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镇雄县刘琼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我店张贴了召回,已销售的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刘琼副食店经营的香蕉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商店规模较小,位于偏远的乡下,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对该店商品的全面检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刘琼副食店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行为;
2.对刘琼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十二、毛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毛林经营的阿胶枣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阿胶枣的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向毛林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与抽检相同批次的阿胶枣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阿胶枣已全部销售完毕。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毛林经营的阿胶枣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了生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以及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售货清单等资料。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毛林处罚如下:
1.对毛林不予行政处罚;
2.对毛林进行批评教育。
十三、镇雄鑫银生活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镇雄鑫银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已销售的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鑫银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商店规模较小,位于偏远的乡下,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对该店商品的全面检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鑫银生活超市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行为;
2.对宋春艳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十四、骆科莲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骆科莲经营的香蕉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香蕉的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向骆科莲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被抽检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香蕉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并已销售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骆科莲经营的香蕉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零摊,没有固定门面,规模较小,位于偏远的乡下,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全面检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骆科莲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十五、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泥鳅的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立即排查我店经营的该批次泥鳅;二是严把采购关,设置专人负责进货采购,建立进货查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做到采购的农产品一律索证索票,要求商家复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处罚如下:
1.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7000.00元;
2.对镇雄县陈烈勇水产品经营部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六、魏成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魏成经营的豇豆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豇豆的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魏成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豇豆已全部销售,豇豆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并已销售属于零售无法召回。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魏成经营的豇豆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魏成处罚如下:
1.对魏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 元;
2.对魏成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七、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7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经营的石屏豆腐皮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石屏豆腐皮的蛋白质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向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石屏豆腐皮已销售完毕,另外当事人提供了门店验收单、销售明细表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该批次石屏豆腐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该批石屏豆腐皮已全部销售。二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做到索证索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经营的石屏豆腐皮经检验,检验项目中蛋白质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依法免于处罚,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旗舰店免于处罚。
十八、镇雄郭成彬蔬菜摊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郭成彬蔬菜摊经营的菠菜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菠菜的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日向镇雄郭成彬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另外被抽检批次菠菜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责任意识,提高蔬菜售卖质量,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立即将店内所剩和即将进货蔬菜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郭成彬蔬菜摊经营的菠菜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郭成彬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处罚如下:
1.对郭成彬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郭成彬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十九、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油麦菜的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日向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另外被抽检批次油麦菜已销售完毕。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蔬菜售卖质量,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自查店内所剩和即将进货的清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小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油麦菜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谭献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处罚如下:
1.对谭献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谭献力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二十、镇雄大家超市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大家超市经营的樱桃味李果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樱桃味李果的苋菜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向镇雄大家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时一并告知其若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相关批次被抽检的樱桃味李果。另外当事人负责人于2022年3月28日直接向生产厂家(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包4.7元的单价采购了15包樱桃味李果,以每包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进购该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照和查验了相关材料,包含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售货单据,但是生产商给其的售货单据其自己未保存好以致该售货单据不见了。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食品的安全意识,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自查店内所剩和即将进货食品的清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抓实做好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大家超市经营的樱桃味李果经检验,检验项目中苋菜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向明宽在我局送达和告知相关检验告知书后,积极排查,主动整改,并在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将事情缘由、经过调查清楚。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镇雄大家超市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
2.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凭证信息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