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实施意见

来源:昭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发〔2022〕234号)精神,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和特困供养难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居住地、户籍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协同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在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经办服务高效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证明材料,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救助内容,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坚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严格履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复核的协助配合责任。形成权责清晰、机制顺畅、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坚持制度运行平稳有序。居住地、户籍地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流程、对象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核算、财产状况认定方法等严格按照《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全省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运行平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二、工作重点

(一)申请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户籍未在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但在居住地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二)申请材料。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除按规定提供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常规材料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户均为非居住地户籍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材料。本地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地户籍成员需申请的,可由一名本地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材料。

 1.有效居住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居住证、劳动合同、领取工资证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连续缴存证明、租房合同,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家庭关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本地户籍申请人和非本地户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家庭关系声明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居住地严格按照《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APP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整户均为非居住地户籍的申请对象由共同居住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本地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地户籍成员需申请的,可由一名本地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2.核查办理。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查验属实后,予以受理。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同时函告户籍地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昭通市域内跨乡镇(街道)、跨县(市区)申办的,居住地乡镇(街道)需及时函告户籍地乡镇(街道),请求协助完成其在户籍地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户籍地乡镇(街道)在收到居住地的协查函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向居住地回复乡镇(街道)。跨州(市)、跨省申办的,居住地乡镇(街道)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需核查信息,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有困难的,可上报市民政局帮助联系核查。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救助标准。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居住地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对在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动态管理。居住地乡镇(街道)应按规定动态复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核查情况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或帮助落实低保等其他救助政策。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复核事项,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查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加大对乡镇(街道)实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把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作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和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效能革命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强化政策培训,指导基层开展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三)精简证明材料。对于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应减尽减、公布清单。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群众提交。难以有效提供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办法,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户籍地和居住地,增加群众负担。

(四)密切跟踪评估。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密切关注本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减情况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措施,做到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市民政局将开展动态数据比对,有效杜绝跨区域重复领取低保、特困供养等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倾向,要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妥善研究解决。

(五)强化考核问效。市民政局将对工作成效明显、亮点经验突出的地区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有关要求,对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及特困供养工作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等情形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关于请协助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参考模板)

2.关于XXX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函(参考模板)

 昭通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请协助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

(参考模板)

XX州(市)XX县(市、区)民政局:

现有你乡镇(街道)户籍人员XXX在我地提出XX(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申请,身份证号XXXXXX,家庭住址(户籍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请协助核查XXX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核查情况反馈,请予以支持为谢!

此函。

居住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附件2

关于XXX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函

(参考模板)

XX州(市)XX县(市、区)民政局:

收到你们《关于请求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后,我们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XXX家庭人员户籍地家庭成员情况

(主要核查在户籍地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情况)

二、XXX家庭收入核实情况

三、XXX家庭财产核实情况

四、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情况

经核实,XXX在我乡镇(街道)       (已纳入或未纳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此回复!

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单位盖章)

XXX年XX月XX日

《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网编:付丽

镇雄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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