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12-26
关于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县城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发〔2018〕14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昭办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经县委第十二届第八十一次常委会议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区范围(以《镇雄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中明确范围为准)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竣工等手续不全,建设单位注销、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二、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县县城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我国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客观公正处理土地和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处理,维护权益。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合理区分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证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坚持以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的服务理念,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简化登记办证前置审批审核手续和要件材料,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解决。
三、处理意见
(一)居民自建房(含安置房)
1.不动产登记办理
本实施意见所指居民自建房,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同意的居民自建房和征地拆迁、城市改造过程中的统规自建、划地自建房。
(1)有土地权属依据、无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善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当事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公告无异议,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按程序予以登记办证。
(2)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权属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部分进行认定,属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3)没有权属依据或权属依据不完整,但属于在征地拆迁、城市改造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含土地置换)居民自行修建(改造)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权属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部分进行认定、县住建局对房屋面积进行认定,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原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的部分,按本《意见》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办理第(4)条规定处理。
(4)超占土地面积或超建筑面积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经四邻签字认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超占部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土地超占部分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补充合同,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超占部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先组织报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再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5)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实际产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凭完税和购房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现有实际产权人不支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实际产权人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仲裁、公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属国有出让,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方可办理登记。
(6)存在临时私搭乱建、影响房屋建筑整体风貌的(包括在房屋顶层、外侧立面、相邻地块加建或扩建建(构)筑物等)。须将私搭乱建部分拆除,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核实认定后,方可予以办理。
2.处罚标准
(1)无规划许可手续或建筑超批准面积建设。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合理核算相应建房批准年份的工程造价。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1990年4月1日后到2011年8月22日前修建的,无规划许可建筑或超建部分对照相应年份工程造价的10%予以罚款,并按照现状予以核实登记;2011年8月22日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规划许可建筑或超建部分对照相应年份工程造价折算价值进行没收后,按照现状予以核实登记。
(2)无土地批准手续或土地超批准面积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无土地批准手续或土地超批准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上述建房、用地时间及审批面积,需由建房人出具原审批依据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四邻认定,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审查,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二)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原县属国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进行交易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具有土地权属依据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保持原有土地性质不变)。原已为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原建设房屋,不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2.有房屋权属依据,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3.有土地权属依据,无房屋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或业主代表提供原始建房依据,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规划核实符合城市规划且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为合格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持原土地性质不变)。确实无法提供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有关权属依据和情况说明,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审核提出意见,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产权人方可凭有效凭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5.建设单位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资料与现状不相符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由原建设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经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审核提出意见,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6.超批准土地面积的。超占土地面积部分,由原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原土地性质(划拨或出让)补办用地手续,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按当时出让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止日期与原出让合同约定一致。
7.原房改房业主只拥有部分产权的。由业主向县住建局申请,按相关规定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属于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且手续齐备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未发生交易的,保留原土地性质不变,若属国有划拨用地且已发生交易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单位职工非全额集资建房的,由用地单位确认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9.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提供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等相关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10.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实际产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凭完税和购房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现有实际产权人不支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实际产权人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仲裁、公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
11.存在私搭乱建的。需拆除或整改到位,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商品房
按照证责分离的要求,以小区为单位,由开发商牵头(开发商失联或灭失的,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牵头)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商住小区
(1)购房人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其应尽义务,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金)已按照规定缴清的,按程序通过审核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手续不完善、税(费、金)未足额交清的,由购房人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完善相关手续、交清税(费、金)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相应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主动缴清相关费用(含代收或违规代收费用),提交相关资料。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或挪用代收(含违规代收)税(费、金)等,不能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缴清并影响不动产登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购房人协助,完成欠缴税(费、金)清算确认、并出具核实确认通知书后,所欠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缴清相关费用或履行法定程序后,启动办证程序。(拖欠的相关费用暂时无法缴纳的,由开发企业提供可扣押的不动产或其他有效财产,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款的50%价值,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后抵顶相关费用。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其拖欠金额最多的职能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无能力缴纳相关费用的企业,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同时将企业及企业有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相关部门联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照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证责分离原则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持续对企业欠缴的相关费用进行追缴)。
(3)对建设单位或有关各方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影响办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将信息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档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后按程序办理。
(4)已竣工验收或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土地分割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购房人可凭有效凭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住建局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拖延不整改的,由县住建局对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上限处罚,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支持配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县住建局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并对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
(1)专项验收未通过的
——绿地率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的。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补齐所缺绿化,确因客观因素补种后不能满足规划审批要求的,对所缺绿化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300元/平方米的绿化建设费后,按照现状予以验收。
——工程质量未验收、补办消防和人防工程手续的。分别按本《意见》(四)、(五)、(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规划核实未通过的
——已竣工但逾期未申请规划核实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核实要件清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规划核实资料,逾期不报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拒不申请核实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超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超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但低于土地出让容积率条件的,根据现状予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容积率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违规建筑部分的实物或违法收入,且应按照项目原始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商品房开发楼盘按原建设年代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以开发单位原已取得开发项目宗地的时间开始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及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规划核实。
——停车泊位不能满足规划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补齐所缺停车位,整改后予以规划核实,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对所缺车位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11万元/个车位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费,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
——地下室范围超原规划审批建筑面积的。若地下室建成后对城市相关规划的实施或房屋质量安全不影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处以地下室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若对规划实施或房屋质量安全有影响的,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并处地下室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整改到位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封闭架空层、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屋面露台、楼顶造型、空中廊架、骑楼及过街楼底层公共空间等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现场认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消除影响后,予以规划核实。
——将规划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等改为商业或者其他用途的。督促建设单位按原审批功能整改到位后,再予以规划核实。
——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按原审批功能进行整改后,予以规划核实;确实不能整改的,对所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1800元/平方米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
——建筑存在私搭乱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满足规划审批要求后予以规划核实。对不存在私搭乱建或存在私搭乱建但整改到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联合提交业主花名册,县自然资源局先予规划核实,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未竣工已交付使用的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助,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开展单项验收、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办证条件后,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对未在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验收的,从其相关规定处理。
4.超原批准土地面积的
超出原批准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已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根据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报批费及相关费税,并按照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签订出让合同;超出原批准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经土地权属单位同意用地后,按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税并按照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止日期与原出让合同约定一致。
5.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同步取得土地证的
在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产证,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原属划拨用地的,先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工程质量未经验收的问题
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未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房屋),导致工程质量无法验收、无法确定质量等级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合格的,办理验收手续;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五)关于补办消防手续的问题
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日)前建成,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工程项目建成时间的核定,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证明。1998年9月1日后建成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处理:
1.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原则上按照设计审核(备案)时的施工图或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组织消防验收(备案)。
2.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施工、竣工或投入使用但还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申报时实施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办理。因未办理手续导致工程建设时就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后,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因违规设计、违规施工导致工程建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不进行整改的,不予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
(2)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但相关部门审核后意见为不合格的。根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不合格意见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审核(备案)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中且发现存在消防设计问题的。建设单位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对存在消防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报相关部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六)关于人防手续未办理的问题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规定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居民自建房、办公业务用房、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用建筑。
1.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2008年1月1日前,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不需办理人防审批手续;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由建设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手续。2012年4月30日后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和未按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具备补建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处罚,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手续。
2.已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经审批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组织人防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办理人防手续;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处罚后,并根据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办理人防手续。经审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超审批面积的部分,按相关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手续。
(七)其他事项
1.土地、建筑等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补办手续。
2.土地、建筑等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得补办手续。
3.因城市建设需要,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建筑,不得补办手续。
4.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房屋,须按城市规划统一的区域风貌要求完成改造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5.本《意见》中需公告的事项,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
6.全部或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原建设单位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准手续,但房屋用途与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登记,地上房屋按现状属性登记,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购房依据、身份证明材料等申请不动产登记。
7.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规划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处理的,对建设单位未销售的商品房暂停受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的规定,严格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8.建设单位注销、撤并、改制、法人代表失联或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
(1)建设单位注销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该小区无法办证的情况说明,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经规划核实、质检、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的,购房人凭有效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集资房和房改房建设单位或原售房单位撤并或改制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出具说明及履行相关义务。
(3)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已销售,但建设单位将宗地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的,由房屋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银行依法起诉建设单位履行偿还义务后,房屋业主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建成部分已销售,剩余用地未开发建设且需改变用途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分割,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宗地分割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为已建成部分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分割改变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用途申请办理宗地分割,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注销(公告废止)原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并根据开发建设情况,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宗地分割。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分管住建及自然资源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乌峰、南台、旧府三个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和组织开展县城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抓好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持续推进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根据县城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实际,优先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审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联审机制,加强联动配合,依法依规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时效。二是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和监管责任制度,加大监督查处力度,预防前清后犯现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严格执行联合惩戒制度。三是建立高效服务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设立不动产交易、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做好服务,确保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有序、方便、快捷推进落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无缝衔接。四是建立追责机制。对涉及各部门、各单位职能职责的问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从相关单位抽取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影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提请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电话:0870-3132198 政务专线:0870-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70005 滇ICP备12000586号 网站地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