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杉树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5.政府工作报告;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9.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1.乡人民政府公示栏;
2.村、组公告栏、活动室、文化广场等人员集中位置;
3.乡、村、组微信工作群等。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地址:杉树乡便民服务中心及民政、扶贫、住建、农全、农保等对外服务窗口。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杉树乡人民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杉树乡民政、扶贫、住建、农全、农保等对外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杉树乡杉树村街上.
邮政编码:657214.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0—3838078.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杉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相关服务窗口,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办理流程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相应公开事项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杉树乡政府信息依流程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补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类型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放弃补正后,受理机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杉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杉树乡政府信息依流程公开工作流程图》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