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2-19
镇财整合﹝2018﹞28 号
镇雄县财政局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2018 年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县人社局,县扶贫办:
根据《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 2018 年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镇扶组复〔2018〕57 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 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 号)精神,现将 2018 年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230 万元下达县人社局,请列入 2018 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同时,请县扶贫办调减县级财政原下达的预算指标 230 万元: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 2018 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 号)指标 230 万元(2018 年“2130599—其他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科目-230 万元)。为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来源及归口管理
2018 年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来源为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县财政局资金归口管理股室为农财股。
二、启动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资金归口管理股室收到本文后,应及时办理启动资金拨付手续并开具财政专户拨款通知书到国库股将50%的启动资金分别拨付至县人社局专款账户。
三、项目及资金管理
1.项目管理。县人社局作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也是项目实施单位,请及时启动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改变资金用途,确需变更项目计划的,应按程序上报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方案批复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 号)规定,对县财政已下达资金但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执行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15 个工作日内仍未执行的,由县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局)落实专人负责催办;超过 2 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报县政府督办;超过 3 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核实确认后行文通知县财政局收回资金、同时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按程序转报县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2.资金管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后,严格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后续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到县财政局请拨。拨付到位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并报账完毕,减少资金沉淀,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上级“当年结转结余率必须控制在 8%以内”的规定落到实处,避免资金被收回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3.绩效目标管理。本次将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请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扶贫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的重
要依据,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工作不实,造成项目资金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除按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外,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电话:0870-3132198 政务专线:0870-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70005 滇ICP备12000586号 网站地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