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2-19
镇财整合﹝2018﹞27号
镇雄县财政局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产业项目>)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
根据《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镇扶组复〔2018〕59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42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2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三批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1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六批中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4号),现将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产业项目>资金指标(详见附表),请按附件6资金指标数列入2018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同时,请县扶贫办调减县级财政原下达的预算指标14517.05万元;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指标2746.33万元(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2746.33万元);《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2号)指标10932.07万元(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10932.07万元);《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三批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1号)指标13.946万元(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13.946万元);《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六批中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4号)指标824.704万元(2018年“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预算支出科目-824.704万元)。
为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来源及归口管理
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产业项目>资金指标来源为省级源头整合资金;县财政局资金归口管理股室为农财股。
二、启动资金拨付
1.资金归口管理股室。县财政局资金归口管理股室收到本文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启动资金拨付手续送县整合办(农财股)。
2.项目实施单位。(1)按照附件6中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2018年11月9日前在《云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授权支付额度用于启动项目建设(一次性申请与此次下达相一致的额度),超时未申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2)按照附件6中采取“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付”方式拨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不需办理任何启动资金请拨手续及业务。
2.县整合办(农财股)。收到资金归口管理股室启动资金拨付手续后,及时在《云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一体化平台)对实施单位申请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审核报批等业务处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项目及资金管理
1.项目管理。县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高特办作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请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启动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改变资金用途,确需变更项目计划的,应按程序上报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方案批复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开组办〔2018〕2号)规定,对县财政已下达资金但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执行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15个工作日内仍未执行的,由县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催办;超过2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报县政府督办;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核实确认后行文通知县财政局收回资金、同时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按程序转报县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2.资金管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后,严格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后续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到县财政局请拨。拨付到位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并报账完毕,减少资金沉淀,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上级“当年结转结余率必须控制在8%以内”的规定落到实处,避免资金被收回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3.绩效目标管理。本次将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请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扶贫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工作不实,造成项目资金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除按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外,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镇雄县财政局 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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