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2-19
镇财整合﹝2018﹞12号
镇雄县财政局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列支项目管理费的通知》(镇扶办字〔2018〕25号)、《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镇雄县财政局关于列支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请示》(镇扶办请〔2018〕8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精神,现将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297.23万元下达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其中县扶贫办208.061万元,县财政局89.169万元),请严格按规定使用,请列入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同时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号)下达县扶贫办的指标230.25万元(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230.25万元);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下达县扶贫办的指标66.98万元(2018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66.98万元)。
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将扶贫办列支的项目管理费208.061万元拨付至县县扶贫办专款账户,请查收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镇雄县财政局
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 |
主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维护电话:0870-3132198 政务专线:0870-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6270005 滇ICP备12000586号-1 网站地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