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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财政局 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2-19     

镇财整合﹝201812

镇雄县财政局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列支项目管理费的通知》(镇扶办字〔201825号)、《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镇雄县财政局关于列支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请示》(镇扶办请〔20188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精神,现将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297.23万元下达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其中县扶贫办208.061万元,县财政局89.169万元),请严格按规定使用,请列入2018“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同时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农〔2017156号)下达县扶贫办的指标230.25万元(2018“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230.25万元);调减《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镇财整合﹝20181号)下达县扶贫办的指标66.98万元(2018“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支出科目-66.98万元)。

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将扶贫办列支的项目管理费208.061万元拨付至县县扶贫办专款账户,请查收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镇雄县财政局

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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