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9-13
县农业农村局:
你局报来的《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对镇雄县2019年脱贫攻坚项目(大棚)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的请示》(镇农请〔2021〕14号)文件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事项,有关要求如下:
一、变更情况
(一)将镇扶组复〔2019〕42号文件批复实施的镇雄县2019年脱贫攻坚(大棚)项目建设地点由牛场镇长河村、黑树镇苏木村、以勒镇茶木村、木卓镇茶卓村变更为牛场镇和河村、木卓镇茶卓村、鱼洞乡瓜乌村、以勒镇茶木村、以勒镇毛坝村、雨河镇乐利村。
(二)将原建设规规模由500亩调整变更为431.14亩,建设规模调整后69.86亩尚未建设大棚涉及资金190.63万元调整用于大棚灾后恢复重建。
(三)追加资金229.35万元用于大棚灾后恢复建。
二、严格执行实施方案
本次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采购)程序实施项目,严把项目投资预算关、工程质量关,确保在项目方案计划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严格按照《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新增项目资金229.35万元在《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21〕76号)文件下达的资金中安排。项目资金以有资质的预算单位预算为准,项目总投资以审计决算为准。项目实施单位接此批复后及时书面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便于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新增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请拨使用。
四、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38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综合验收。
五、项目公示
项目公示要按照《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的通知》(镇扶组字〔202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镇雄县2019年脱贫攻坚项目(大棚)建设实施方案(变更)
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1年6月30日
公开部门监督电话:0870—3120781
国务院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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